从唐山烧烤店打人说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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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烧烤店打人的事件当然令人们愤怒,但更令人愤怒的是一些中国的知识分子的学术不端、思维水平的低下和深重的封建主义意识在此事件中的表现。为了揭露封建主义对今天中国发展的阻碍,我们有必要借此事件对封建主义思想进行批判。
首先,要批判的就是中央政法大学教授罗翔这个不学无术的网红。他对这个事件的看法有篇文章《没有愤怒,就没有正义》,其中有句话:“如果对邪恶只有冷漠,而没有愤怒,那么正义就失去了感性的基础。当然,所有的情感都需要节制,如孔子所言:随心所欲不逾矩。我们愤怒的情绪必须受到法律的约束,在法治的轨道下正常释放。”
这一段话无论从历史学、哲学、自然科学、政治学、法学、逻辑学上去看都是非常无知的。如果普通人这么说倒是无所谓,但作为一个法学教授这么说则影响极坏。因为正义和法律不是一回事,而且恰恰相反,全人类寻求正义的历史都是通过反抗法律的轨道而实现的。
这很好理解,比如,如果大家都遵循大清朝的法律那就不该有中华民国;如果大家受中华民国法律的约束,就不会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所以,如果法律一直是被人们所承认和遵循的,那么按照你罗翔引用的孔子的话“从心所欲不逾矩”,及你所理解和解释的意思“我们愤怒的情绪必须受到法律的约束,在法治的轨道下正常释放。”那么就不该有任何革命的发生,我们还应该生活在秦朝。
所以,法律就是不断被修正的,历史的进步就是通过对法律的否定而实现的。正如美国法理学家埃德加·博登海默指出的:“自有文字记载以来,所有重大的社会斗争和改革运动都是高举正义大旗反对实在法中某些被认为需要纠正的不平等规定的。”(《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318页)
你罗翔说:“如果对邪恶只有冷漠,而没有愤怒,那么正义就失去了感性的基础。”当人们感受并认识到不平等社会又无法改变时,就会变得冷漠。冷漠是愤怒后意识到无力改变社会现状后的沉默,因此不是人冷漠,而是社会本身冷漠。正义只存在于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中,人与人之间的冷漠就是社会关系的冷漠,正如马克思说的:“在现实性上,人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因此,你罗翔不应当指责人的冷漠这个结果,而应当指责不正义的社会这个原因。
按照你罗翔的“所有的情感都需要节制”的说法,冷漠不算是对情感的一种节制吗?而你却又要求愤怒,说“没有愤怒,那么正义就失去了感性的基础。”我还是第一次听说愤怒居然是正义的感性基础,以前我只知道科学家们说的感性是科学的基础。再说,愤怒是感性吗?如果按照这个看法,那很多的精神病人每天都很愤怒,他们对这个世界中的一切都充满愤怒。所以,愤怒的本质是人的感性条件被扭曲后的痛苦,而绝不是正义的感性基础。如果一个社会需要人们用愤怒寻求正义,那只能说明这个社会太不正义了,同时也说明这个社会中的法律不是为人而存在,而是人为法律而存在。
对犯罪行为的追究并不是实现正义,因为正义只体现在人与人的关系中,正义绝不是让人们付出代价后的事后追究。所以,法律只不过是以牙还牙,以眼还眼,以血还血的报复手段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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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网红说:“我们为什么对此类案件愤怒,因为我们都是血肉之躯,同情他人就是同情自己。”———哦,原来你的愤怒只是因为同情,即共情自己也挨了顿暴揍。你的同情是建立在弱者思维上的,这等于承认自己处于奴隶的地位,即通过可怜别人,然后再可怜自己。而且这是有选择性的愤怒和同情,因为你并没有在其它许多更加恶劣的案件上表现出愤怒和同情。你的愤怒是经过风险评估的,你到处只蹭没风险的事儿。
孟子骂孔子“三月无君,则皇皇如也,出疆必载质。”而你是一天没有法律就心神不宁,如你所说的:“我们希望法律能够保护我们,让我们不至于成为下一个热点事件的被害人,被人伤害与侮辱。”为什么是以这种可怜兮兮的姿态乞求法律保护呢?法律从来不可能遏制犯罪行为的产生,否则法律颁布后就应该没有犯罪。所以这一次事件中的人被严惩并不能遏制下一次事件的发生。而能够保护我们的是正义的社会,没社会正义,任何法律都不可能保护你。因此,对社会进行变革才是真正的革命。
你罗翔又不学无术的说:“因此,法律一定要捍卫人的尊严,倡导对人的尊重,任何物化践踏人格尊严的行为都应该受到法律的谴责。”———捍卫人的什么尊严?不同的人对尊严的看法是不同的,比如,对于位高权重的人而言,别人斜眼看他一眼对他来说都是侵害了尊严,而对于生活在困苦中人而言,活下去就是尊严。所以尊严这个抽像概念并不具有实质的意义,尊严只能通过人权才能具体的体现出来。
而人权恰恰是一个物化的。所以罗翔说的:“任何物化践踏人格尊严的行为都应该受到法律的谴责。”这是是完全的不学无术。因为人格尊严只有通过被物化才能生产和表现出来。例如荣誉权、著作权、名誉权、专利权就是物化的,自然界中并没有这些东西。因为这些权利反应的是人的劳动力的价值,是被物化的。
所以在现代社会中,人的权利就是被物化的权利,也只有通过物化才能表达出人格的尊严。比如爱因斯坦去普林斯顿大学工作的工资要求是3000美元,但普林斯顿认为太少,必须给16000美元才配得上爱因斯坦。所以,用钱衡量,即物化,难道能说是对人格尊严的践踏吗?现代国家的法律都是对人格进行物化和对物进行人格化后而形成的法律,例如在法律中,公司法人是人的意思吗?所以马克思认为物化就是人化,人化就是物化,而且只有通过自我异化为物化才能最终完成人类的解放。马克思说:“物的异化就是人的自我异化的实践。”(《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451页)所以可以得知,罗翔是多么的浅薄和无知,他连法学的基本原理都不知道。
罗网红又指出:“同时,法律也应该鼓励善行,倡导见义勇为之风。”如果一个社会居然要靠法律鼓励善行,那可见这个社会该有多么的恶!善行或见义勇为不是通过法律而倡导出来的,而是正义的社会中必然产生出的人的行为。当社会中没有或缺乏见义勇为的行为时,只能说明社会的非正义,那么法律鼓励也无法生产出这种行为,而只能沦为法律上的笑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