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堕胎的合法性
美国最高法院24日裁定,取消宪法规定的堕胎权,推翻1973年“罗伊诉韦德案”的裁决,并将堕胎的合法性问题留给了各州应对。那些反对这项裁决的人暴露出了在民主和女权的看法上是非常欠缺的。有人说:这一裁决颠覆了近50年前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先例。但从历史科学和政治科学的角度看来,这项裁决的历史和政治意义远远大于1973年的裁决。
因为,就法理学而言,这项判决并不是否定了女性拥有堕胎的权利,而是否定了国家和宪法拥有支配他人身体的权利,即无论是通过肯定或否定女性堕胎的权利,都无非表明宪法拥有对人的身体进行支配的权利。所以,美国联邦高等法院指出关于堕胎这种问题不应该是宪法权利,而应该是代表人民的各州议会的权利。因此,美国联邦高院否定的不是堕胎权本身,而通过推翻1973年对女性拥有堕胎权的判决,否定宪法和联邦高院拥有支配人的身体的权利,这项裁决并没有取消堕胎权,而是指出这项权利应当是人民的自我规定,是各州议会的权利。
这是为了说明,美国作为人民主权国家,法律作为人民的自我规定,国家、联邦高等法院、政党等等一切存在物不能超越人民主权之上。而像堕胎权这种问题如果交由联邦高院作出判决,就等同于宪法和国家拥有支配人的身体的权力,这是与美国宪法原则相抵触的,即美国联邦宪法序言所表达的核心思想:我们人民为国家制定法律,而不是国家为我们人民制定法律,即“We the people”。
正是基于这种法理,联邦高院推翻了1973年的判决,认为各州议会才具有对堕胎权进行裁决的权力,联邦高院不应当拥有这项权力。因为各州议会中的议员是人民手中的选票所决定,所以在各州议会中才能直接反映人民的意愿和需求,而不是由美国联邦高等法院用一个判决为全体人民做出规定。因为美国联邦政府、联邦高院和参众两院归根到底属于行政权力,只不过是被分为三个方面而已,即立法、司法和执法。因此,把人的权力由行政权力去维护不符合美国的立国精神和主权在民的原则。
人的权利在人手中,它只能靠人自己去争取和维护,而不能由国家、法律、政党越俎代庖。因此,通过推翻1973年的裁决,取消宪法拥有裁决关于人的自然权利的权力,是维护美国宪法的举措。这并不是否定了女性拥有堕胎的权利,而是把这项权力由各州根据人们的意愿决定。同时,这也不是说1973年的裁决没有进步意义,而是表明国家权力必须受到限制,国家权力不能借由政治上的和法律上的善良的、公平的、正义的意愿和主张而扩充自身的权利,不允许国家代替人民行驶本应属于人民的权利,We the people,人民为国家制定法律,而不是相反。
正如托马斯·杰佛逊对美国《独立宣言》的意义所指出的:“我希望——也有理由相信——整个世界的人们都会因此受到启发,燃起打破枷锁的热忱,并从此享有自治的惠泽与安宁。从前的枷锁乃无知和迷信所铸就,令人匍匐在卑劣的强权脚下而不能自觉。”因此,把堕胎权从宪法法院中去除,交由各州决定,是把选择的权利归还给人民,而不是剥夺人民选择的权利。人民的权利不能靠国家权利赋予,而是人民自己决定和争取自己的权利。美国作为联邦制国家,各州才是应对这个问题的主体。这就是美国联邦高院作出这次裁决的法理基础。